2019年4月刊
【上级资讯】第31个爱国卫生月启动 最新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
来源:《中国有害生物防制》   时间:2019-05-03     分享:



31个爱国卫生月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洁专项行动”启动


4月4日,全国爱卫办在京举办第31个爱国卫生月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洁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全国爱卫办主任于学军出席活动并讲话。于学军强调,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需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出发,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厕所革命”。要围绕“共推‘厕所革命’共促卫生健康”活动主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引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建共享美好生活。我委和中医药局将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行业“厕所革命”。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医药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代表以及北京市相关领导、市民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后与会代表查看了天坛医院厕所卫生管理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国家标准委最新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与《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相比,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哪里?据介绍,主要内容解读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团体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中重要环节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团体应主动处理团体标准相关问题的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明确了社会团体的责任,强调社会团体需主动解决所负责团体标准产生的舆论问题、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社会团体是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也是团体标准的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其自律机制,由社会团体主动处理相关问题,维护自身形象,及时解决团体标准的不良现象,消除社会疑虑。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摘选自“中国标准化”公众号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