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三、市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组织、动员和宣传的平台作用,引导、推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推动本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同,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协同工作机制,互相通报监测预警信息,共同做好联合消杀等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
(五)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知识、法治教育等公益宣传,发动社会各界营造干净整洁的宜居环境。
(六)结合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征,科学选择城市绿化植物,并鼓励群众选择栽种。
五、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
(一)组织制定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
(二)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督导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指导病媒生物危害控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
(三)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
(四)建立病媒生物监测质量控制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提升监测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综合治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清理城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及其积水。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三)林业园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园、风景区、林地、河涌、排水管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督促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场所完善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平台作用,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组织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频次。
(四)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限值,及时按级别开展响应,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八、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场、公共厕所、下水道系统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三)组织人员参加、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
(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九、住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及时换水、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
(三)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决定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临街店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景区、公共绿地、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港口或者码头及其交通工具,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粮库,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集贸市场、花卉市场、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场、公共厕所、下水道系统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住宅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十一)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病媒生物消杀行动。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敏感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的,应当通过提前告知消杀时间和注意事项等方式,尽可能减轻对敏感人群的影响。
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应使用安全、环保、低毒低残留、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选用的器械应是合格产品并与药剂剂型相匹配,禁止使用不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药剂和器械。
十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病媒生物消杀技术力量的,应当以处置效果为导向,相关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处置效果不达标的责任。
十三、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聘请有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十五、对于违反本决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12345热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十六、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未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未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七、单位违反本决定,未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单位和住户违反本决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场、公共厕所、下水道系统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违反本决定,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住户违反本决定,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未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在居住区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