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制定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了预防性消毒的对象为:
①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入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⑤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⑥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