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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害防制服务合约甲乙双方矛盾焦点:害虫种类的界定范围
来源:未知   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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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PCO行业里绝大多数的合同中,都会有“害虫控制种类约定”这一项,而这一约定的控制范围,一般都聚焦于“四害”,即我们常说的蚊蝇鼠蟑,因为这四种害虫是传统意义上的病媒生物,所以把他们作为害虫控制的核心项常规约束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花园式工厂越来越多,养老机构的环境越来越好,医院中也出现了水榭亭台,往往在客户现场需要应对的就不仅仅是这些老问题了。


害虫的种类非常多,仅以其中五类比较常见的作为代表举例:


1、绿化害虫:以马陆、蜈蚣、步甲等为代表的害虫,这些害虫甚至有些对于绿化来说是益虫(比如蜘蛛、蚯蚓),虽然这些害虫并不传播病菌,但是如果进入到食品、药品区域的缓冲区甚至洁净区,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困扰。


2、流浪动物:例如流浪猫狗在厂区内的活动,除了带来病菌,可能还会传播如跳蚤的其他寄生虫,流浪动物的处理难度在于从动物人道主义出发只能捕捉,而不能直接灭杀,后续的处置是很大的课题。


3、卫生清洁害虫:以蛾蠓、蚤蝇、果蝇等为代表的害虫,这类害虫的滋生和卫生清洁相关,作为PCO当然可以通过多种手段短期降低密度,但要从根本解决,还是需要客户方的共同清洁配合,尤其对于餐饮门店,这类害虫的控制效果往往是双方矛盾的焦点。

4、仓储害虫:这类害虫本身和生产、仓储环境的温度,湿度控制,供应商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相关,而一旦爆发往往损失惨重。


5、鸟类控制:鸟类的羽毛、粪便中可能携带40余种的病菌。但鸟类趋避设施往往费用较高,而且安装难度大,甚至需要第三方专业施工方的介入。

当以上的这些虫害已经出现在客户现场,而合同约定种类中有不包含,往往会在甲乙双方中造成矛盾。

 

站在PCO服务商的角度:


1、本身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并未计入这些害虫控制的额外成本,在实际应对过程中对于相对强势的外资PCO企业,从法理角度出发,可能会明确要求客户方另行增加预算后进行控制;

2、而对于一些相对弱势的小品牌PCO公司,可能会抱着客户满意第一位的心态,勉强免费进行辅助控制,但是因为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不可能太大,最终的服务效果也有限。


站在客户方的角度:


可能客户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甚至都没有关注害虫控制种类的条款,而在发生问题时认为有虫就找合作的PCO解决问题是天经地义的,如果供应商提出增加专项预算,部分客户方会认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利用对害虫种类概念的信息不对等,造成后期合作过程中的追加预算。另一方面很多大型集团公司申请费用流程复杂,而有些企业的经办部门在请款时可能也会有层层阻力,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害虫问题却因为没有实际控制手段的介入在持续发酵、愈演愈烈。


如何能尽量避免后期合作中的矛盾产生,甚至让合同上的条款最终成为害虫的三不管地带,成为这些害虫的保护伞呢?


1、PCO企业作为专业的害虫防治机构,在前期出具方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售前现场实勘人员应有足够的专业性及风险评估能力,对于客户现场可能出现的优势害虫品种应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沟通,比如客户方是一个麦片生产企业,那么要把仓储害虫的出现风险,危害性提前告知客户,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就约定好针对仓储害虫控制可能使用的性信息素、甚至热雾/冷雾的单价和年度可能产生费用,这样对双方的权益都有充足的保障。


2、作为客户方,有义务在PCO公司进行售前的现场实勘过程中,将自己现有的害虫问题,如实的告知对方。客户方在询价过程中,为了更多的控制成本,个别客户会隐瞒或降低已有的虫害风险描述,等PCO公司进场后木已成舟,这时才把害虫问题和盘托出。这反而会在后续合作中埋下定时炸弹。


3、如果PCO公司有发现较高等级的害虫风险并已进行告知和沟通,但客户方在以往生产、营业过程中并未实际发生该类害虫,而不想发生相应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预见性的约束性条款,如果发生相应问题,就控制的方式及预算进行约定,同时在后期服务中,PCO企业也应该持续的对客户现场的虫害风险进行检查和评估。

其实无论PCO企业还是客户方,作为合约的双方,都是抱着同一个目标的,即有效的控制客户现场的害虫风险,千万不要让合同的框架条款反而成为部分害虫的保护伞。如果碰到较大风险的突发害虫问题,即使不在约定范围内,还是会将客户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行临时的应急处理。在之后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出具专门的跟踪报告,如有必要,建议客户将相应害虫的控制列入到常规服务内容中,预防性的进行控制,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文/上海闽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施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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