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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防协〔2021〕01号
关于发布《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做好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有害生物防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有害生物防制行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制定了《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21年2月4日
附件1:
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做好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有害生物防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有害生物防制行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编码:4-09-09-00)开展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认定(以下简称“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条 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考核的原则,坚持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共设四级:
(一)初级工/五级
经认定,能够了解有害生物防制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害生物防制识别、侵害调查、防制、效果评估的基本技能,满足基本岗位需求的人员。
(二)中级工/四级
经认定,能够熟悉有害生物防制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害生物防制识别、侵害调查、防制、效果评估的基本技能,掌握有害生物防制药剂种类、剂型与使用原则,能够撰写有害生物防制密度及效果评估报告的人员。
(三)高级工/三级
经认定,能够掌握有害生物防制识别、侵害调查、防制、效果评估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够分析抗药性产生原因并提出延缓措施,能够评价有害生物防制效果并提出改进措施,能编制密度调查方案、防制方案及评估方案的人员。
(四)技师/二级
经认定,能够使用检索表鉴别有害生物,能够制作标本,能够审定有害生物密度调查方案、防制方案及评估方案,掌握有害生物防制新技术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协会统一管理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
第六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对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进行审定、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职业技能认定点(根据《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职业技能认定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向协会备案设立,以下简称“认定点”)负责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五级: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 1 年(含) 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学徒期满。
(3)取得经协会备案的正规培训机构以初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专业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四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初级工/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 4 年(含) 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注2)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取得经协会备案的正规培训机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三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工/四级职业(注1)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协会备案的正规培训机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专业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注2)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2 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技师/二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工作3 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注1)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协会备案的正规培训机构以技师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三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所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理论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
第十四条 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40min。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0min。
第十六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原则上由认定点按批次向协会专家委员会提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根据统一教材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第十八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考试结果按批次在协会网站(www.cpca.cn)公示15天。公示期无异议,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考试通过人员名单。
第五章 证书
第十九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发放,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可通过登录协会官方网站(www.cpca.cn)查询。
第二十条 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全国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总决赛”,获得由协会颁发的“个人一等奖”证书,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工/三级的认定;获得由协会颁发的“个人二等奖”证书,可直接报名参加中级工/四级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持有者被举报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经核实后由协会发布公告撤销其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自该证书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并纳入协会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认定工作的监督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1:
相关职业:园林植物保护工程技术人员、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人员、卫生检疫人员、植物保护技术人员 、园艺技术人员、疾病控制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检验技师、消毒技帅、野生植物保护员 、草坪园艺师、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农业技术员、农作物植保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注2:职业标准附录
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专业类 | 专业名称 |
服务类
| 物业管理 |
家政服务 | |
农业类
| 现代农艺技术 |
果蔬花卉生产技术 | |
畜禽生产与疫病防治 | |
畜牧兽医 | |
水产养殖 | |
野生动物保护 | |
农产品保鲜与加工 | |
现代林业技术 | |
园林技术 | |
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 |
农村经济综合管理 | |
农产品营销与储运 | |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 |
化工类
| 化工分析与检验 |
精细化工 | |
生物化工 | |
轻工类 | 食品加工与检验 |
粮食工程 | |
其他 | 环境保护与检测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专业类 | 专业名称 |
农林牧渔类 | 设备农业生产技术 |
现代农艺技术 | |
观光农业经营 | |
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 | |
植物保护 | |
现代林业技术 | |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 |
园林技术 | |
园林绿化 | |
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 | |
畜牧兽医 | |
宠物养护与经营 | |
淡水养殖 | |
海水生态养殖 | |
农产品保鲜与加工 | |
农产品营销与储运 | |
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 |
农业与农村用水 | |
农村环境监测 | |
农村经济综合管理 | |
资源环境类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 |
水文与水资源勘测 | |
环境监测技术 | |
环境管理 | |
环境治理技术 | |
生态环境保护 | |
轻纺食品类 | 食品生物工艺 |
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 | |
公共管理与服务类 | 物业管理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 |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 |
社会保障事务 | |
家政服务与管理 |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专业类 | 专业名称 |
农业类 | 现代农业技术 |
生态农业技术 | |
设施农业与装备 | |
园艺技术 | |
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 | |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 |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 |
农产品流通与管理 | |
农业装备应用技术 | |
农业经济管理 | |
林业类 | 林业技术 |
森林资源保护 | |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 |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 |
园林技术 | |
畜牧业类 | 畜牧兽医 |
动物医学 | |
动物药学 | |
动物防疫与检疫 | |
动物医学检验技术 | |
宠物养护与训导 | |
畜牧工程技术 | |
草业技术 | |
畜牧业经济管理 | |
渔业类 | 水产养殖技术 |
海洋渔业技术 | |
水族科学与技术 | |
水生动物医学 | |
渔业经济管理 | |
环境保护类 | 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 |
农村环境保护 | |
室内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 | |
环境工程技术 | |
污染修复与生态工程技术 | |
清洁生产与减排技术 | |
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技术 |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环境评价与咨询服务 | |
安全类 | 安全健康与环保 |
化工安全技术 | |
安全技术与管理 | |
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 | |
职业卫生技术与管理 | |
建筑设计类 | 古建筑工程技术 |
风景园林设计 | |
园林工程技术 | |
城乡建设与管理类 | 城乡规划 |
村镇建设与管理 | |
市政工程类 | 市政工程技术 |
环境卫生工程技术 | |
房地产类 | 物业管理 |
生物技术类 | 食品生物技术 |
化工生物技术 | |
药生物品技术 | |
农业生物技术 | |
生物产品检验检疫 | |
化工技术类 | 精细化工技术 |
工业分析技术 | |
化工装备技术 | |
应用化工技术 | |
食品工业类 | 食品加工技术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
食品贮运与营销 | |
食品检测技术 | |
食品营养与卫生 | |
食品营养与检测 | |
粮食储检类 | 粮油储藏与检测技术 |
医学技术类 | 医学检验技术 |
医学生物技术 |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
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 | 预防医学 |
公共卫生管理 | |
卫生监督 | |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健康管理 |
公共事业类 | 社会工作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
公共服务类 | 家政服务与管理 |
大专院校专业目录
专业类 | 专业名称 |
农业技术类 | 园艺技术 |
植物检疫 | |
植物保护 | |
设施农业技术 | |
农产品质量检测 | |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测 | |
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 | |
畜牧兽医类 | 畜牧 |
兽医 | |
动物医学 | |
兽医医学 | |
畜牧兽医 | |
动物科学与技术 | |
动物防疫与检疫 | |
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 | |
林业技术类 | 林业技术 |
园林技术 | |
城市园林 | |
森林工程技术 | |
森林资源保护 | |
野生动物保护 | |
林产化工技术 | |
森林生态旅游 | |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 |
水产养殖类 | 城市渔业 |
渔业综合技术 | |
水生动植物保护 | |
水族科学与技术 | |
农林管理类 | 农业经济管理 |
农业技术与管理 | |
林业经济信息管理 | |
林业信息工程与管理 | |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 | |
都市林业资源与林政管理 | |
生物技术类 | 生物化工工艺 |
生物实验技术 |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食品药品管理类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技术监督与商检 |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城镇规划与管理 | 城镇建设 |
城镇规划 | |
城市管理与监察 | |
建筑设计类 | 园林工程技术 |
市政工程类 | 市政工程技术 |
房地产类 | 物业管理 |
物业设备管理 | |
环保类 | 环境工程技术 |
环境监测与评价 | |
水环境监测与保护 | |
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 |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 | |
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 | |
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 | |
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 | |
食品类 | 食品生物技术 |
食品卫生检验 | |
食品分析与检验 | |
食品营养与检测 | |
食品贮运与营销 | |
食品检测及管理 | |
食品工艺与检测 |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
食品加工及管理 | |
畜产品加工与检测 | |
粮油储藏与检测技术 | |
经济贸易类 | 经济管理 |
卫生管理类 | 预防医学 |
卫生监督 | |
公共卫生管理 | |
医药卫生类 |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
医学检验技术 | |
医学生物技术 | |
公共事业类 | 社会工作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
公共管理类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专业类 | 专业名称 |
经济学类 | 经济学 |
经济统计学 | |
社会学类 | 社会学 |
社会工作 | |
家政学 | |
历史学类 | 文化保护技术 |
化学类 | 化学 |
应用化学 | |
化学生物学 | |
生物科学类 | 生物科学 |
生物技术 | |
生物信息学 | |
生态学 | |
化工与制药类 | 化工工程与工艺 |
制药工程 | |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 | |
能源化学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农业工程类 | 农业工程 |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 |
农业电气化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
农业水利工程 | |
林业工程类 | 森林工程 |
木材科学与工程 | |
林产化工 |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环境工程 | |
环境科学 | |
环境生态工程 | |
环保设备工程 | |
资源环境科学 |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生物医学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
粮食工程 | |
建筑类 | 建筑学 |
城乡规划 | |
风景园林 | |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 |
生物工程类 | 生物工程 |
生物制药 | |
植物生产类 | 农学 |
园艺 | |
植物保护 | |
植物科学与技术 | |
种子科学与工程 | |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 |
应用生物科学 | |
农艺教育 | |
园艺教育 | |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 |
动物生产类 | 动物科学 |
动物医学类 | 动物医学 |
动物药学 | |
动植物检疫 | |
林学类 | 林学 |
园林 | |
森林保护 | |
草学类 | 草业科学 |
基础医学类 | 基础医学 |
临床医学类 | 临床医学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预防医学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
卫生监督 | |
全球健康学 | |
医学技术类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工商管理类 | 物业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类 | 农业经济管理 |
公共管理类 | 公共事业管理 |
公共管理类 | 城市管理 |
附件2:
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能力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形式和方法,确保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下简称“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是指对有害生物防制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进行考核与认定,并对通过者颁发全国通用的《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的认定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协会负责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对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进行审定、监督和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制度;
(二)审定职业能力等级认定年度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职业技能认定点的认定及管理;
(四)指导职业技能认定点规范开展认定工作;
(五)负责考评员及质量监督员的培训与发证工作;
(六)制定和修订考试题库;
(七)监督考评过程,审定考评结果;
(八)核发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
(九)编写教材教辅等。
第五条 职业技能认定点(以下简称“认定点”)负责具体实施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协会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上报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实施职业能力等级认定工作;
(四)整理、保存认定考务档案,包括申报材料、试卷、考评人员评分原始记录、考场记录表等考务档案;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认定考核;
(六)开展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三章 认定工作实施
第六条 发布通知
认定点制定认定点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份报送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www.cpca.cn)和各认定点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报名
职业技能认定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通知要求在线完成报名。
报名工作实行报考告知事项承诺制度。申报人员须承诺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协会将对不实承诺行为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申报人员需根据要求填写《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免冠照片4张(或二寸免冠电子照片)。
第八条 资格审核
认定点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报送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格复审。
第九条 缴费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认定费用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考场编排
认定点对报考资料进行初审,将合格资料提交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生成考生准考证号,认定点根据准考证号进行考场编排。
第十一条 申请试卷(准考证)
协会专家委员会对认定点的座位编排信息进行审核后,认定点向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本次考试试卷,打印准考证。
认定试题从协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或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安排
(1)认定点按考核项目成立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不少于3名考评员,考评员采取分批次轮换制,报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核。
(2)认定考评过程中,协会专家委员会委派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督导,对认定过程、认定结果和认定考评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认定考评实施
认定点按照计划时间组织申报人员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申报技师/二级的人员参加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阅卷评分
(1)理论知识阅卷评分
通过笔试进行的理论知识考核,考核结束后,所有试卷由认定点封装上报协会专家委员会,协会专家委员会阅卷评分。
通过机考进行的理论知识考核,由系统自动阅卷评分。
(2)技能操作考核评分
考评员在考评现场对技能操作笔答题及实际操作题进行评分,考评结果经考评组长复核并签字确认后立即收卷封装交上报协会专家委员会。
(3)综合评审评分
协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技师/二级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布成绩
协会专家委员会汇总理论知识、技能操作成绩和综合评审评分,综合核定后30个工作日内发布考试结果。
认定考核成绩发布日起15日内为成绩公示时间,参加认定人员如对发布的认定成绩有异议,可在公示时间内向职业技能认定点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认定点考务人员查阅试卷、核对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核发证书
协会专家委员会为认定考核合格人员核发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网上公示
协会专家委员会及时更新认定人员技能等级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在考试期间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处理结果纳入协会失信行为记录:
(一)口头警告;
(二)责令停止考试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三)3年内不得申报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证书持有者被举报采用不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经核实后由协会发布公告并撤销其证书。自证书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并纳入协会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参加命题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考试和举办考前培训,职业能力等级认定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由协会依照保密协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认定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职业技能认定点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