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不断加强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行业服务功能,引导人们科学合理地使用安全、可靠的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产品,进一步提高我国有害生物防制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行业内有效推进和规范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产品的推荐工作,保证推荐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产品推荐活动遵循自愿申报原则。
第三条 应用产品推荐工作由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药械应用推荐产品申报的受理机构。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是指在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中所使用的杀虫与灭鼠药剂及其器械。
(一)卫生杀虫剂包括:悬浮剂、水乳剂、乳油、气雾剂喷射剂、粉剂、烟剂、颗粒剂、膏剂、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剂型。
(二)杀虫器械包括:车载大型喷洒设备,手推式、背负式、手持式机动喷雾器,背负式、手持式手动喷雾器,各式烟雾机,粘蟑片、捕蝇笼、灭蚊蝇灯、电蚊蝇拍等;
(三)灭鼠剂包括:各类母液、药膏、蜡块、饵剂等;
(四)灭鼠器械包括:粘鼠板、捕鼠夹、捕鼠笼、电子驱鼠器、鼠饵盒等。
第五条 凡在我国开展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活动中,所使用的一切国内外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合法产品均属本办法范围之列。
第七条 .以前推荐过、但已满二年的产品需复审后推荐。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申报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按要求填写《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产品申请表》,同时附申报材料,于规定日期前上报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纸质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均应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第九条资料验收
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技术资料进行验收,确定受理后,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产品样品送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综合论证
专家委员会对资料验收合格的申报产品按规定程序进行综合论证。
第十一条 发证
在综合论证结束的一个月内,向各申报单位公布论证结果,并颁发应用推荐产品证书。
第十二条 应用推荐
(一)将获证书产品向政府采购部门推荐;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在相关报刊上刊发消息;
(三)在《中国有害生物防制网》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在《中国有害生物防制通讯》等相关专业杂志上刊登信息;
(五)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年会上宣传;
(六)推荐给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员单位、国内PCO企业和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中有害生物防制部门。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药品类资料
(一)完整的申请表;
(二)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必须提交产品在不同区域的推广应用报告(内容包括:应用起止时间、地点、试用面积、防治对象、使用剂量、考核方法、杀灭效果、安全性评价、经济效益和应用前景等);国外产品还需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和其他国家推广应用情况的报告。
(六)模拟现场试验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资料(内容包括:企业标准、企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基本情况,以及质量监控措施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认证企业,只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两年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可提供农药登记资料,或委托相关质检部门出具报告);
(九)产品使用说明;
(十)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2件;
(十一)产品申报单位保证书。
第十四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器械类资料
(一)完整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安全性报告复印件(省级以上检测机关出具的安全性报告);
(五)新研制产品需提供鉴定书,且至少应在市场上使用过一年以上;
(六)产品样品2件;
(七)产品申报单位保证书。
第十五条 申报时需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好,纸质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第五章 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标准
(一)凡符合申报范围且申报资料齐全的国内、外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产品,均可向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药剂产品须获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器械产品有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检测合格证明(书);
(三)产品有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效果检测报告;
(四)国内研制的新器械应经过成果鉴定,并需取得证号,试用期满两年;
(五)产品生产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社会信誉度较高;
(六)产品技术先进、药品低毒高效;
(七)产品在配方、工艺、剂型、药效、适口性与引诱性、安全、使用等方面较同类产品有所创新;
(八)产品已在不同区域的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应用,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用户的认可。国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其他国家推广应用广泛,并得到用户认可
第十七条 综合论证通过后,由专家委员会签发“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产品意见书”,经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核准后,发放“应用推荐产品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 获得“应用推荐产品证书”的生产单位应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对不能保持原申报产品质量者将取消其应用推荐产品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产品变更了剂型、成分或使用范围等,应重新申请推荐。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各类途径定期向社会各界了解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产品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