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115期(2025年6月)
【标准运用】标准引领、服务提质 助推PCO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思考
来源:《中国有害生物防制》   时间:2025-07-09


 

一、团体标准的法律定位与发展历程

 

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将标准体系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类。该法第十八条明确鼓励学会、协会、商会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关键节点:

——2016年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同年9月在杭州召开的专家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定团体标准的构想

——2016年11月完成团体标准综合绩效评价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全国已发布106,434项团体标准,其中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44,950项,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61,484项

——2025年全国团体标准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团体标准管理进入数字化新阶段

 

二、团体标准的实际效力与作用机制

 

团体标准在实际应用中表现出多层次的法律效力:

 

1. 契约约束力:当团体标准被写入商业合同、招投标文件或行业自律公约时,对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通信领域的团体标准被工信部采信后,成为行业准入的技术依据。

 

2. 行政监管采信:市场监管部门规定,被地方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可在行政区域内作为监管依据;纳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团体标准还可享受政策支持。

 

3. 司法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在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中,团体标准可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参考依据。实践中已有法院直接援引团体标准作出判决的案例。

 

在特殊情形下,团体标准还可转化为强制性要求:

——被《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用,或纳入政府采购要求时自动获得强制效力

——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团体标准可转化为强制性标准

 

三、当前标准化工作改革新动向

 

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13个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包括:

——试行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压减地方标准存量

——建立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新机制

——严格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的管理

——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探索地方标准化职能转变新路径

 

对于团体标准发布,政策要求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注册团体标准组织代号才能依法发布团体标准。考虑到产业感召力、商业化推动力和技术专注力等因素,政策不鼓励省以下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

 

四、团体标准发展面临的挑战与规范化路径

 

当前团体标准发展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1. 质量异质性问题:部分团体标准因制定主体能力不足或监管缺失,存在"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现象,甚至被质疑成为"行业保护伞"(如三文鱼标准争议)

2. 国际化瓶颈:受限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内团体难以吸纳国际会员,且缺乏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3. 标准体系不合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缺失、老化、滞后等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国家正推动以下规范化治理措施:

——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

——实施培优试点(如星闪联盟、全球云网宽带协会)

——强化标准质量与公信力建设

 

未来团体标准发展应坚持"四化"方向:

1. 定位精准化:明确团体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补充定位

2. 质量精品化:提升标准技术含量和应用价值

3. 监管协同化: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4. 国际开放化: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

 

五、结语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团体标准作为市场驱动型标准,在满足创新需求、填补标准空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协同,共同构建"基础创新—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创新产业化"的良性循环机制,为PCO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标准服务,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作者: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秘书长 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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