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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O论坛】浅析检疫处理行业现状与趋势
来源:《中国有害生物防制》   时间:2022-05-19     分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如今,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全球性环境问题。防控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筑牢生物安全屏障的重要环节。


2022年全国海关工作会议提到“坚决维护国门安全。不断提升风险防控效能,科学精准做好口岸疫情防控,严格实施进口冷链食品、农产品和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监测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监督工作,同步做好其他重大传染病口岸防控工作。”


随着海关总署《海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方案》(署财发[2021]84号)发布,2021年8月23日起,海关所属企业不得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进出境检疫处理从原来的法检延伸到市场化运营应该何去何从,检疫处理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抓住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共同促进检疫处理事业健康发展,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业务现状


1、检疫处理定义及业务范围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流行、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重要检疫处理措施。


检疫处理的业务领域包括:动植物检疫、食品检疫和卫生检疫;检疫处理的对象包括: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包装和船舶航空器等;检疫处理涉及釆用技术方法包括: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技术性较强的措施和标准。


2、检疫处理业务法律依据


检疫处理业务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81号令,海关总署令〔2018〕240号公告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原质检总局〔2017〕115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8〕30号公告)等文件。


3、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情况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 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B类,熏蒸(A 类熏蒸除外);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E类,热处理;F 类,辐照处理;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人员资格许可的通知》要求,2020年9月30日开始,海关不再开展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人员资质认定工作。


二、存在问题


1、法律依据方面


一是部分要求与上位法要求冲突,如《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卫生处理;《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 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实施卫生处理的主体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由第三方实施的依据不足。需修订明确卫生处理由第三方企业实施并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监督。


二是《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中未明确企业获得资质后的工作区域,如检疫处理单位跨关区经营出现问题,是否存在监管上的漏洞,还有待商榷。


三是海关不再开展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后,由于检疫处理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检疫处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增加检疫处理质量风险,需出台检疫处理人员管理细则,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四是在信用管理、效果监督和评价等方面仍属宏观性要求,缺少具体配套性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2、技术规范方面


一是部分技术规范多年未更新,有的指导性不强,有的已不适用现阶段,比如:某海关曾在进境香蕉中检出老鼠,按照 SN/T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货物除鼠规程》,溴甲烷20-30克每立方米熏蒸8-10小时,水果极易发生货损,建议将此类情况写入技术规范,规避风险。


二是部分文件的技术规范目录需及时更新。如《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中的 SN/T1124《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已作废,被GB/T 36854-2018《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代替,但目录没有及时更新。


3、流程方面


检疫处理的效果评价主要是指针对检疫处理技术标准、设施设备、实施过程、过程监管和处理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测评其是否满足了相关法规规定或标准的要求。目前对检疫处理效果的监督和评价方式方法要求分散在各类检疫处理技术标准中,各种情况种类不一,现场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同时,检疫处理技术信息化数据库和检疫处理人才技术力量建设的滞后,也影响着检疫处理效果评价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目前,检疫处理业务仍无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撑,检疫处理各环节一般为纸质单证流转,部分直属海关自行研发了信息化系统。之前部分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开发了检疫处理业务信息化系统,由于海关数据的敏感性,如何合法的对接海关数据也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4、盈利性方面


一是我国开放口岸数量众多、类型复杂、发展水平不一致,检疫处理完全市场化竞争,将导致以逐利为目的的检疫处理企业在进出口贸易量大口岸扎堆,业务量小的口岸则很难吸引企业参与经营。久而久之,小口岸的检疫处理业务没有企业承接,加上公开市场竞争带来的收费价格下降,没有规模效益的口岸检疫处理业务将处于长期亏损经营的境况,不利于建立全面、均衡、有效的国境检疫防线。尤其新冠肺炎肆虐,口岸检疫处理面临巨大压力,防控效果难以保障。


二是口岸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及后续维护的问题。从历史的沿革来看,口岸检疫处理设施多是与口岸同步规划建设的,检疫处理的场地、设施设备大多由口岸办或口岸运营单位提供。目前,很多口岸内的场地设施已经处于超负荷运作的状态,引入社会化企业运营将面临场地设施建设、更新、维护等问题,企业面临较高的成本投入,从而导致市场化进程受阻。


三是口岸区域场租费用高,盈利空间小。熏蒸采用的药剂具有较强的毒性,需远离居民区、工作区,要求通风条件较好,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部分口岸用地紧缺、成本高,具备条件的熏蒸用地稀缺。企业将面临场租费用高,盈利难的问题。


、建议


在贸易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利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契机,通过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应共同努力,从行业规范管理、长效发展和高效服务的发展方面应达成以下共识。


1、规范行业发展管理


一是探索建立一套统一的资质认定体系,规范从业机构、人员市场准入;


二是建立健全行业监督、举报、通报等机制,规范全国检疫处理行业从业机构的经营行为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2、规范标准培训管理


一是全面梳理与检疫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程和文件资料,汇编成册并动态管理;


二是积极协助完善操作指引和业务规范制定,整理制定一套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是探索制作一套统一培训教材和考核方法,力争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行业特点的培训体系。


3、规范质量评估管理


一是推动建立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协助开展检疫处理质量提升等活动,推动建立一套统一的检疫处理工作评估机制;


二是倡导推行出入境检疫处理行业自律公约,行业企业100% 签约承诺,规范全过程监督;


三是建立一套涉及检疫处理效果评价、检疫处理药剂和检疫处理装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4、健全培训机制


深圳地区口岸众多,业务类型比较全面,涵盖海陆空铁等多个业务种类,建议在深圳成立检疫处理专业实训培训基地;


形成一支培训骨干师资队伍,完成撰写书籍或培训教材,整理完成一套检疫处理试题库及影像资料库。


5、搭建协作平台


一是筹划建设检疫处理专业网站及公众号,并制定检疫处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案;


二是梳理检疫处理、监管和各方需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努力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协作交流和服务平台。


6、强化交流学习


一是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专业交流会;


二是组织开展一次面向检疫处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交流会议;


三是结合检疫处理单位要求,适时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检疫处理技术论坛。


7、强化组织合作


学习先进理念,每年各单位至少组织一次与同行单位的走访、调研或交流等活动。


8、注重引领发展


一是积极推动检疫处理行业品牌建设,扩大行业社会的知名度,服务对象的认可度;


二是建立一套有关检疫处理行业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引导行业企业抢占技术制高点;


三是广泛利用各种资源和信息优势,共同协助行业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和社会业务内容,引导检疫处理行业高效快速发展。


9、加强组织领导


检疫处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口岸检疫处理工作对于口岸安全以及国门生态安全的重要意义,主动服务大局,从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切实增强工作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10、加强宣传引导


检疫处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检疫处理关政策动向和工作具体需求,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氛围、扩大社会影响。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共同参与推动检疫处理事业的建设。






 作者:华港检疫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薛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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