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章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章程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19     分享:

2021年4月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的研究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消毒与有害生物防制行业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发挥业内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指由爱卫系统、疾控系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的管理、科研人员组成,是为我国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管理与技术提供专业支撑的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办公室。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分为病媒生物防制、白蚁防制、消毒和畜牧业卫生处理四个技术指导组,专家委员会下设药械应用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成立其他的临时性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我国消毒、有害生物防制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组织消毒、有害生物防制产业的调研和评估,对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策略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三)组织开展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等相关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推广,组织或参与标准的制定与研究;

(四)调查了解我国消毒、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行业和药械生产厂商的技术现状,组织新药械、新技术的推荐和推广;

(五)参与消毒员、有害生物防制员等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制定、教材编写、职业培训、职业认定等工作。

(六)参与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相关的科普读物等编写,《中国有害生物防制通讯》的审稿工作。

(七)培训消毒、有害生物防制技术骨干,开展相关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咨询。

(八)组织科研课题论证,解决我国消毒、有害生物防制实际工作中的技术难点问题;总结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开展国内及国际间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遴选、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专家委员与协会建立以工作任务为基础的聘任关系,专家委员人事关系在其所在单位,协会不负责其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热爱消毒、有害生物防制事业,责任心强,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三)从事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或推广工作,在本行业内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五)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专家委员候选人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本人单位签署意见,填写个人材料后,报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推荐表》(附表1);

(二)主要研究成果及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般聘期为5年,可以连任。专家委员会换届与协会理事会换届一致。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业务需要,将候选人资料汇总后,在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提出,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专家委员表决通过后,报协会批准,正式确立聘用关系,并颁发聘用证书;增减专家委员,经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表决通过后聘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服务工作,为专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二)统计、协调、辅助专家工作;

(三)资料收集、整理、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盈利性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或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协会的工作计划、规划和行业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优先获取相关资料;

(四)在评定活动中,独立行使表决权;

(五)可优先推荐专家委员在协会活动进行演讲,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可依据《协会劳务费发放暂行办法》,获取相应的专家咨询费或劳务报酬。

(七)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和本章程;

(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在协会组织的服务能力评定、质量评估、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活动中,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三)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为协会年会、刊物等撰写或推荐稿件,参与编写培训教材;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已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协会专家委员的名义作个人牟利性宣传;

(五)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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