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3期(8月刊)
【药械运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及防治技术规范
来源:《中国有害生物防制》   时间:2018-08-2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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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情】

·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8月19日发布,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

·      8月16日发布,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某食品公司屠宰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

·      8月3日发布,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启动非洲猪瘟Ⅱ级疫情预警!

 

什么是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为什么要进行虫媒控制?

非洲猪瘟的传播媒介为钝缘蜱属软蜱。非洲猪瘟病毒(ASFV)是非洲猪瘟病毒科中的唯一成员,是唯一以核酸为DNA的虫媒病毒。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如何进行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蜱虫控制药物有哪些?

经检索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农业农村部登记注册能防制蜱虫的,仅仅只有两个产品,还都是驱避剂,可在”防治对象”一栏输入“蜱”进行查询。

 

经实测,现场防治有效的药物还有

1、12%高氯·毒死蜱乳油

1:100兑水稀释,对养猪场周边的草丛进行滞留喷洒。

2、10%高效氯氟氰菊酯微囊悬浮剂

1:100-200,对养猪场周边草丛、猪圈墙壁、地面等处进行滞留喷洒。

 

温馨提示:进入疫区的请涂抹好蜱虫驱避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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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锋岭,《中国有害生物防制》编委会委员、江苏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用技术部


附: 

 一、《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死亡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防范、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防范等防控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2.1.2  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2.1.4  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潜伏期为15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410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2.1.6  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2.2  临床表现

  2.2.1  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2.2  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100%。病程410天。

  2.2.3  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

  2.2.4  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2.3  病理变化

  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网,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2.4  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相似,必须开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2.5  实验室检测

  2.5.1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

  2.5.2  血清学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血清学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5.3  病原学检测

  2.5.3.1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的样品必须灭活,检测工作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5.3.2  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须达到BSL3ABSL3

  2.6  结果判定

  2.6.1  临床可疑疫情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2.6.2  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上述任一血清学方法或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2.6.3  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3.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3.2  疫情确认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处置

  4.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4.1.1  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  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  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4.4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5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  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  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0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2.11  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5.防范措施

  5.1  边境防控

   各边境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

  5.2  饲养管理

  5.2.1  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5.2.2  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5.2.3  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5.3  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5.4  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配合有关部门,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对非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及时销毁处理。

  5.5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附件:1.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

  2.非洲猪瘟消毒技术

 

 

附件1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学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1.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5ml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2.组织样品

  2.1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

  2.2  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保存。

  3.钝缘软蜱

  3.1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

  3.2  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时,可以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附件2

非洲猪瘟消毒技术

  

1  药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药是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2  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2.1  消毒前准备

  2.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消毒方法

  2.2.1  对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  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  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2.2.5  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人员及物品消毒

  3.1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3.2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  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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